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4〕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5********,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镇**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9月19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 年 9 月 6 日 7 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骑电动车路过富平县庄里镇觅子村村民黄某某家农田时,发现路边停放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后将该车盗走。经富平县价格认定中心富价认定【2023】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电动三轮摩托车价值259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案发后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将所盗车辆退还被害人,并向其赔偿1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盗车辆鉴定价值2590元,故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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