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刑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2001********,汉族,大专文化,**学院学生,住高邮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使用其父亲捡到的手机试出屏保密码后,登陆该手机中的微信APP,并试出被害人李某某微信的支付密码。于2020年7月25日14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微信钱包里的2950.43元转到自己微信账户中进行购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韩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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