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三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号。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原临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1、2019年1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窜至兰山区**路白云服装城某某教育门口停车场利用钥匙将电动车电锁别开,盗窃被害人王某红白相间的比德文电动车一辆,现价值约1500余元。
2、2019年2月1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窜至兰山区**路**路交汇处某某科技广场利用钥匙将电动车电锁别开,盗窃被害人闫某某红色捷马电动车一辆,现价值约700余元。
3、2019年2月2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窜至兰山区**路**路临沂市人民医院西北角停车场利用钥匙将电动车电锁别开,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蓝色电动车一辆,现价值约500余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0日、2月14日、2月2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东白云服装城、临西五路桃源科技广场、临沂市人民医院等处作案三起,窃取电动车三辆。被盗车辆变卖自肥。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街交会处北白云服装城某某教育前,采取自配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取王某停放在此处的红白相间比德文牌二轮电动车一辆。车辆变卖自肥。
2、2019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会处桃源科技广场北门,采取自配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取闫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捷马牌二轮电动车一辆。车辆变卖自肥。
3、2019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市人民医院西北角处,采取自配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取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二轮电动车一辆。车辆变卖自肥。
在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死亡,该情节有侦查机关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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