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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跟随李某某、廖某某、赖某某、谢某某分骑两辆摩托车从于都县来到会昌县,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李某某等5人协商分两组实施盗窃,由李某某、刘某某、廖某某一组在会昌县**银行沿街停车位、会昌县**小区北侧巷子内的停车位、会昌县**门口沿街停车位等位置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由谢某某、赖某某一组在会昌县**大道**门口等位置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李某某等人共盗得现金1000余元、“大重九”牌香烟1条外加3包散烟、“软中华”牌香烟1包、“黄鹤楼”牌香烟半条等。2020年6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在会昌县**酒店被会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扣押部分盗窃财物。经会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李某某等人盗窃的香烟价值1437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听力残疾的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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