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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1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北京市东城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7月20日、2020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百荣世贸商城二期二层盒马鲜生超市(百荣店)内,以挑选商品后不结账的方式,盗窃店内商品,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24.2元。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查获,被不起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有关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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