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外卖外卖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房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7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超市旁盗窃任某某(男,31岁,内蒙古赤峰人)力帆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路东侧辅路**邮局往南50米左右,窃取被害人任某某(男,内蒙古赤峰人)所有的一辆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京BN****)。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被盗摩托车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700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5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物品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家属已经代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任某某的全部损失,任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扣押、发还等法律手续,调取、接受证据等法律手续,盗窃物品照片,摩托车注册登记表、摩托车完税证明、车辆购置税凭证,租房合同,北京博强辰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一辆车牌号京BN****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值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监控录像,执法录像,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盗物品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案件已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家属已经代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任某某的全部损失,任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3.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等事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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