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县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29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均在江西省吉安县油田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12 月 30 日 21 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吉安县敦厚镇**大道县车站门前,将被害人谢某某于当日8时许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无牌金大牌大黄蜂二轮电动车偷走后将该电动车钥匙更换并供自己使用。经吉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288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所盗电动车已归还失主并赔偿损失,且其系低保贫困户,丈夫因病去世,现独自一人抚养两个小孩,家庭经济生活特别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