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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住吉林市**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吉G****5银色面包车,多次利用自制钥匙打开“一家衣善”公益项目设立在市内各个住宅小区的衣物回收箱,盗窃旧衣物共计350千克,2020年3月17日,其到高新区师院小区继续行窃时,被“一家衣善”公益项目负责人发现后报警抓获。经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旧衣物,价值7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赔偿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衣物由公安机关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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