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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0〕4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嘉善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至嘉善县**镇**大桥桥下东侧路边工地,指使赵某某、陈某某窃得被害人裘某某放置于此处的木质建筑模板10张,共计价值人民币459元。

2.2020年9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至上述地点,指使赵某某、陈某某窃得被害人裘某某放置于此处的木质建筑模板6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75.4元。

3.2020年9月2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至上述地点,指使赵某某、陈某某窃得被害人裘某某放置于此处的木质建筑模板10张,共计价值人民币459元。

4.2020年9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至上述地点,指使赵某某、陈某某窃得被害人裘某某放置于此处的木质建筑模板6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75.4元。  

5.2020年9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至上述地点,指使赵某某、包某某窃得被害人裘某某放置于此处的木质建筑模板6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75.4元。

另查明,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经赔偿和补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同案犯赵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裘某某的陈述、证人包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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