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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Z2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聋哑人)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大门口南侧,趁人不备从被害人王某某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6月28日10时许,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将刘某某抓获,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6日,被害人王某某表示刘某某已赔偿自己,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某系聋哑人,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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