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街道**村**号。2018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胡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车到沂南县**镇**村玉泉超市内,由刘某某望风,胡某某趁无人之机将两条沂蒙山香烟、一条泰山新品香烟往衣服里塞,后因怕被人发现又放回,涉案价值约46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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