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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的出粗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圣贝牙科门口的红绿灯处,趁被害人李某某在路边醉酒之机,将其随身携带的金色 OPPO R9 PLUS手机一部(价值2344元)盗走。

2019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31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积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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