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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市**菜馆厨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村**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5时许,在本市天桥区星艺佳家居店南门附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见被害人黄某某的小牛牌电动车未上锁,遂以推行方式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266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刘某某被抓获到案。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和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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