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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路**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山某某”(未到案)和“欢某某”(未到案),由“山某某”驾驶刘某某的鲁******轿车行驶到章丘区**街道**村被害人牛某某门口,将门口的三盆荆棵盆景偷走。经鉴定,被盗的三盆荆棵盆景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盗荆棵盆景已发还给牛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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