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在济南市长清区**建筑工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利用给被害人袁某某放置在该工地的鲁A*****号奔驰牌轿车安装车载冰箱的机会,偷拿袁某某放置有车内包里的面值2000元的尾号为050的山东一卡通礼遇卡,刮开密码涂层,用手机拍摄该卡的卡号和密码涂层下的密码。刘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将拍摄的照片发给收购山东一卡通的董某某,获利19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购买面值2000元的山东一卡通并退还给被害人袁某某。

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