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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胶州市胶北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胶州市**公司大门东侧,窃取1棵红豆杉树。

2、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刘某某在胶州市**公司大门东侧,窃取2棵红豆杉树。

3、2019年8月11日,刘某某在胶州市**公司大门东侧,窃取1棵红豆杉树。

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红豆杉树的价值为人民币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2.鉴定意见;3.勘验、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6.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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