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商场负一层**餐厅取餐时,发现蒋某某置于取餐台上的美版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4455元),遂产生盗窃邪念。刘某某趁无人注意之际,用打包袋盖住手机后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被缴获并发还失主,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无前科劣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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