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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9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又名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址青岛市胶州市**镇房**村**号,务工。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日和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先后两次盗窃其姥姥王某某放在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家中东间卧室大衣橱内王某某、刘某丙(刘某甲姥爷)、刘某丁(刘某甲小舅,系智力**二级)三人的银行存折,并先后盗取存折内35040元现金(王某某存折内的3800元、刘某丙存折内的1040元、刘某丁存折内的30200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消费支出。案发后,刘某甲已全部赔偿王某某损失的35040元,并取得王某某、刘某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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