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汉族,初中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楼行政村*****,住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新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岱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先后四次窜至岱山县******有限公司外包工宿舍门口快递站,在拿自己的快递之际,乘人不备,窃取他人的快递包裹,共窃得包裹4只,价值共计人民币237.7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5日、9日实施的两次盗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