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汉族,初中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楼行政村**村***号,住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新宿舍*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岱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先后四次窜至岱山县******有限公司外包工宿舍门口快递站,在拿自己的快递之际,乘人不备,窃取他人的快递包裹,共窃得包裹4只,价值共计人民币237.7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5日、9日实施的两次盗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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