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共青团员,学生,户籍所在地巨鹿县**乡**村**号,现住巨鹿县**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早晨6时许,姚某某(另案处理)因被害人丁某某欠其100元钱未还心生怨恨遂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商定将丁某某摩托车推走以抵债,7时许,姚、刘二人来到丁某某借宿的宋某某家中,二人拧开院门后进入室内,趁丁某某熟睡,将其身边的摩托车钥匙拿走,并将其停放在院内的摩托车盗走,后以48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钱款被二人挥霍。经巨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摩托车并返还被害人丁某某。刘某某取得被害人丁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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