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村庄**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至1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刘某香(另案处理)多次来到兴国县**镇**村村庄**组**高速北延A4标工地高架桥上盗窃钢筋并拿回家中,共计盗得钢筋171根,其中刘某某参与实施盗窃行为4起。经兴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钢筋价值共计人民币1793元。
案发后,被盗钢筋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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