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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住三亚市**路**公寓**楼**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7时许,在三亚市文明路126号广泰科技公司门前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一辆灰色台铃牌电动车在充电桩处充电且未拔钥匙,刘某某趁周围没人便将电动车钥匙拔走,回家更换衣服后又步行至三亚市文明路126号广泰科技公司门前用电动车钥匙启动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盗走。

2020年4月19日14时许,民警在三亚市**路**公寓**楼**室内将刘某某抓获。

2020年4月23日,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251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同时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一辆等;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报案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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