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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20年5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内,趁店主谢某某不备,将店内的一把红色剪刀盗走。

2.2020年4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内,趁店主谢某某不备,将店内的一块1米长的绿色格子床单和一块2米长的黄色碎花布料盗走。

3.2020年5月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内,趁店主谢某某不备,将一块梅红色被罩和一块橘色小熊床单盗走。

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以淮价证认[2020]1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刘某某三次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贰佰壹拾陆元整(人民币216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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