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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于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7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位于西乡街道**新村**巷**号***房的被害人张某某一家的住处,撬开洗手间的窗户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的宏基手提电脑一台、卡西欧照相机一部(均无法鉴定价格)。经鉴定,案发现场窗台上的红包表面提取的指印是刘某某右手食指所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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