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9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被害人任某某的住处本市福田区**大厦**栋**房,利用其之前在宿舍楼下捡到的钥匙将房门打开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 13张面额100元的华润万家购物券和1张100元的书城购书券(已过期失效)盗走。2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利用相同的手法在被害人张某某的住处福田区**大厦**栋**房将13张面额100元的华润万家购物券盗走。
2019年2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福田区**大厦**房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缴获购物券24张和购书券1张。事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被害人任某某赔偿了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任某某和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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