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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0********,汉族,技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面包车前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物流园收取物品时,途经该物流园**栋**仓库时,盗窃了一箱货物后离开物流园,打开发现货物是电路板。后因公安机关侦查,刘某某遂将被盗电路板退回派出所。电路板共33块、总价值401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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