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长沙市望城区,住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23日)。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日21时许,彭某某停在高新区**小区**期**栋路旁边的拖拉机正在被人拖走,拖车人称系其从一个自称车主叫吴某某的人手上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的。2019年12月8日晚23时许,刘某某与吴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期**小区**栋旁,采用将受害人车辆出售给废品收购的方式进行盗窃时,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逃离现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交代,其与刘某某在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冒充受车辆车主的委托,将车辆卖给废品收购商的方式盗窃机动车、农用车共八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已有证据不能排除被盗车辆系遗弃物的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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