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路***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在安定区**游泳馆内游泳时,将该馆更衣室储物柜内他人存放的一部银色华为P40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刷机,交由其丈夫张某某使用。经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的价格为450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晶萍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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