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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未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汉族,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22002********,学生,甘肃省环县人,住环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其同学张某某位于环县**镇**村**组的租住屋内玩耍时,看到张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因知道张某某卡内有钱且告诉过其密码,便产生盗窃念头,将该银行卡装入衣兜内,后于9月23日中午,持该银行卡在农行环县新区支行自动取款机上分三次支取7000元。张某某因收到取款短信发现银行卡丢失,于当日报案。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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