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窜至靖远县**镇**村**出租房**房间内,趁被害人樊某某外出未锁门之际,窃取樊某某钱包内现金2500元。案发后,刘某某的父亲刘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且刘某某是初犯、偶犯,案发后,刘某某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案情,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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