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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窜至靖远县**镇**村**出租房**房间内,趁被害人樊某某外出未锁门之际,窃取樊某某钱包内现金2500元。案发后,刘某某的父亲刘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且刘某某是初犯、偶犯,案发后,刘某某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案情,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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