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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9********,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郑州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睢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睢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商丘市睢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杨某某多次将睢县**有限公司仓库内的装过化工原料的空桶盗走,共计847个,经鉴定,被盗总价值为6776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商丘市睢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安机关没有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刘某某除多拉走睢县**有限公司847个化工原料空桶以外的其他盗窃事实及是否有伙同睢县**有限公司员工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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