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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4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 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通辽市科尔沁区**专卖店的店员。

2018年3月份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专卖店内,刘某某任职期间,通过向顾客出示自己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和收取现金的方式,陆续将**店内货物私自售卖,所得钱款用做个人消费。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依据刑法二百七十条之规定:本条罪,告诉才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不属于公诉案件,应建议被害人提起自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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