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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下旬至9月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东潘家村北牧原集团建筑工地11场6标做饭,趁工作之余,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先后三次到牧原集团11场3标建筑工地偷拿工地剩余的边角料镁铝板及螺纹钢筋头,后被3标工地工人抓获。 2020年9月10日牧原集团建筑工地11场3标项目经理李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盗窃的镁铝板及螺纹钢筋价值为208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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