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汉族,户籍: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刘某某在翁源县人民医院门口工商银行柜员机旁派发传单时发现一部女装摩托车未拨钥匙,两人商量先拨掉摩托车钥匙,放在廖某某包里,密谋盗走摩托车。接着,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刘某某继续派发传单,两人在派发传单时继续商量如何偷走摩托车,不久,两人倒回摩托车停放处,由廖某某持钥匙将事主许某某的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为广州广本牌GB****女装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号:*****,发动机编号:*****。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摩托车进行估价,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于2020年1月1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49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在校学生,而且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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