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厂**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里**座**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至7月29日期间,多次盗窃放在**集团***公寓C座一楼超市门口的快递收货架上的快递包裹,分别有男士洗面奶、梦幻洁面乳的快递包裹一个;有男士内裤的快递包裹三个;有凉席的快递包裹一个。经葫芦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格为人民币26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被害人分别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