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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0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窜至邵东市某某网吧内,趁被害人容某某睡觉之机,将容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苹果8PLUS手机盗走。经邵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2448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容某某35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容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刘某某盗窃作案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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