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71********,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郑州**区**办事处**村**号,住**市**区**路街道办事处**路北**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7月2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8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其妻子顾某某带着两个孩子回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和小区13号楼1单元1704号其继父毛某某家中,在家吃过午饭后,其继父毛某某和保姆宋某某一起出门。刘某某从家中壁柜的盒子里拿到保险柜的钥匙,打开保险柜发现保险柜里的7个存折少了3个(少的3个存折上面的金额加起来一共是人民币10万元)。刘某某怀疑其继父毛某某将该3个存折上面的存款给了毛某某雇佣的保姆宋某某,便立即给其继父毛某某打电话询问保险柜里面少了3个存折的事情,其继父毛某某称不让刘某某过问此事,刘某某便把保险柜中剩余的4个存折拿走,后和其妻子顾某某以及两个孩子离开毛某某家。当天晚上刘某某又来到其继父毛某某居住的世和小区13号楼1单元1704号家中,当面询问毛某某3个存折里面的十万元存款的去处,毛某某又一次告诉刘某某不让刘某某过问此事。刘某某担心毛某某被骗,便拨打了110电话报警称家中的10万元钱丢失。民警到达以后,毛某某告诉民警是其自愿给家中保姆宋某某提前支付的工资,保姆宋某某也当场表示毛某某确实有给她10 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民警核实完情况离开后,刘某某告诉毛某某其已经将保险柜中剩余的4个存折拿走。经核实,刘某某拿走的4个存折上面的存款系在毛某某名下的家庭共有存款。2019年8月18日9时,刘某某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梁湖东门口的河南农村信用社,使用其替其继父毛某某保管的毛某某的身份证和之前其替毛某某存钱时使用过的密码,从其中的两个存折上面一共取走人民币75350.68元,同时在银行柜台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开办了一个新账户,将取走的75350.68元存入该新账户中。一小时后,毛某某打电话给刘某某要回存折里的75350.68元存款,被刘某某拒绝。2020年1月15日,刘某某妻子顾某某代替刘某某将人民币75350归还给毛某某,并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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