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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罪)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镇**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房。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顾某某驾驶牌照号津N****8五菱荣光汽车,采用给狗下迷药、用弩射狗的手段,先后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二号院、古林官港周边、世纪大道延长线等地,多次作案,盗走10多条狗。后将狗宰杀变卖,获赃款2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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