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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窝藏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窝藏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6年和被告人李某某认识,随后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12日,刘某某知道了李某某之前在河北出过车祸撞了人一直没处理,确认了李某某是在逃人员的身份,但出于和李某某结婚的目的,将自己阳泉市开发区五龙中堂的房子给李某某居住,并通过微信给李某某转钱,帮助李某某逃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李某某为涉嫌犯罪之人,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其辩护人的意见,刘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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