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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等人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3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1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家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9月份,金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市场部有组长即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李某某的组员有王某某、赵某某、金某甲(均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在金某某的同意和配合下,上述组长与各自组员相互配合,以年轻单身女性的身份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并沟通交流,以所谓的内部优惠价吸引被害人、推销基因检测产品;之后,再以内部名额被公司发现需要补差价、需要接受公司内部处罚、需要还车贷房贷、需要借钱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李某甲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骗取被害人邱某某共计人民币3000元。现被害人邱某某已得到赔偿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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