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牛某某、尹某某成立饶阳县**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2015年饶阳县把肉牛养殖作为扶贫项目,并对养殖肉牛的贫困户进行每户5000元的扶贫补贴。三人以合作社的名义与**村、**村、**村共计122名贫困户合作养殖肉牛,并签订代养协议,由合作社进行肉牛养殖。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三人先垫资购买肉牛后,村、乡、县三级对该扶贫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财政拔付扶贫补贴款给贫困户。贫困户将扶贫补贴中的4000元入股合作社。肉牛出售后,合作社给贫困户不等数额的分红。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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