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工人,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镇**路**号**排2户,现住莱西市**镇**路**号**排2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刘某某(已另案处理)预谋,由刘某某负责窃取鸡,王某某予以收购。2019年11月1日23时许,刘某某到莱西市**镇**村村西盗窃公鸡4只,母鸡3只,送至王某某的鸡栏内,次日向王某某收取人民币300元。经价格认定,鸡价值人民币675元。
2019年11月4日23时许,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汽车,到莱西市**镇**村村西盗窃公鸡14只,并将看门狗药死。经价格认定,鸡价值人民币1050元,狗价值人民币200元。
2019年11月5日3时许,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又驾驶鲁******号小型汽车,到莱西市**镇**村西盗窃公鸡8只,并将看门狗药死。经价格认定,鸡价值人民币840元,狗价值人民币300元。
刘某某将这两次窃得的大部分鸡送至王某某的鸡栏内,后向王某某收取人民币7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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