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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等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4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4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杜某某(已判决)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成立后以高息为诱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16年4月起在**公司兼职,兼职期间提成获利1.2万元。获利工资和提成,经公安机关追缴后已主动上缴。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于从犯、初犯,年龄满75周岁,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赔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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