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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3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区**街道办事处**东**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 月9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经他人推荐注册“尚朋高科”会员。“尚朋高科”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通过网上注册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层级由低到高为:会员、专员(1-5)、主管(1-5)、经理(1-5)、总监(1-5)、顾问及总代。“尚朋高科”以成为会员享受利润分红为宣传口号,以发展团队可领取动态资金、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加入该组织后,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积极作用,案发时为“主管2”级别, 建立微信群转发“尚朋高科”资料、催缴会费、培训下线。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67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6,726.4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上缴公安机关全部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刘某某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上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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