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街**村**号**室,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表姐王雪介绍来合肥加入“民间资金互助理财”传销活动。其直接上线人员有王雪。直接发展下线人员有吴慧敏、吴引娣二条下线;间接二条下线人员有老五、郑先艽、冯幼艽、刘爱荣、王幼华、杜山珍、梁浩、高中范、高中范儿子、王桃英、王桃英表姐、祝旺芳、祝旺芳大哥、罗素安、杜山珍女儿、马正菊、万翠芝、万翠芝叔叔、万翠芝嫂子、徐春香、明淑芬、明淑芬表妹、明淑芬同学等共计30人以上。2018年10月份刘某某在其传销团队中上到C级平台,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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