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2月14日、4月1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3月13日、5月9日补查重报。
永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以来,黄某甲、刘某乙、黄某乙、李某某、孙某某等人自称是“**互通”网络平台项目方,通过该平台向社会发行一种名为**T的虚拟货币。虚构该平台是传承型文化艺术国际交易平台引领传统手工艺行业数字化商业未来打造世界虚拟币交易所的事实,肆意鼓吹平台的可靠性,以短期高额的利润作为诱惑,以高额层级返利的节点分红传销式的方式大力发展会员对该平台进行投资。大量会员投入资金后又进行改制,强制要求投资出局的会员复投资金。平台运行期间黄某甲主要负责为该平台进行宣传讲课,给会员洗脑,同时发展主要下线钟某某、刘某甲等人为自己获取更大的利益。钟某某随后发展投资该平台的下线会员达四十多人。刘某甲自己在网上购买100多张手机卡注册平台账号成为自己账号的下线,从中非法盈利达十万元。黄某乙、刘某乙发展的主要下线黄某丙,黄某丙发展下线会员达数十人。刘某乙主要负责与“**互通”平台与技术人员对接工作,具有平台后台的管理权限,掌控着会员大量资金,取走下线会员资金近100万元用于偿还自身赌债。2019年9月1日在平台资金链断掉的情况下,黄某甲让刘某乙联系技术方将平台关闭“跑路”。导致下线会员所投资金全部无法提现,亏损近8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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