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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4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为湖南省邵阳市********,现住地湖南省娄底市********。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4日由邵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源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源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同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涟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至2011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涟源、娄底、安徽合肥等地,参加一个以进行“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参与者交69800元购买“股份”后,按照“五级三阶制”进行发展,其中五级有低至高为主任、经理、大经理、老总、大老总。“三阶”即主任为第一阶,缴纳69800元即可获得该级别,而经理、老总分别满足各自条件才能获得。该“资本运作”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无生产成本、无任何产品、不存在任何利润,采用“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励成员多发展下线牟利,传销人员根据自己所处级别,分别从下线所缴纳的69800元中获得分红。

2010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刘某乙(另案处理)发展到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发展了张某某、刘某丙(另案处理)、何某某、刘某、肖某某、刘某丁、彭某某、康某某、肖某、谢某某、肖某某、康某某等人为下线成员。该组织按照金字塔模式不断发展强大,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以承包工程等理由将亲戚或朋友骗到安徽合肥,带他们听课,向他们灌输“资本运作”的观念,对其进行洗脑,诱使来人交钱加入组织成为下线。因发展下线成员众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1年达到了“老总”级别,非法获利9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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