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刑不诉字[2014]6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南康区**所职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家住南康区**路**号。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刘某乙(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加入湖南长沙连锁业传销组织,该组织利用“连锁经营业”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在经营活动中既无经营执照,也无经营场所和商品,其传销标的是一种称为“份额”的抽象的东西,这种“份额”可流通、可转让、有价格。该传销组织通过“份额”这一媒介采取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诈骗他人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上线通过发展下线层层瓜分下线的申购款获利。刘某某加入连锁业之后,直接间接发展了易某、钟某、谢某、钟某等50余名下线,其中无人上老总级别。2013年3月份,刘某某及其线下团队在李某、谭某的安排下被分流至广东珠海里维埃拉小区。2013年3月刘某某自行垫付22万多元上升到老总级别。2013年10月刘某某回南康后就脱离了该组织。截止刘某某归案前,其线下层级超过3层。在上总之前,刘某某的返利为十万元左右,上总之后刘某某因发现受骗想退出该组织,未再接受过返利。
2014年8月17日刘某某主动到南康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缴了10万元非法所得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连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进制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其自动退出传销组织,且主动投案,退缴其非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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