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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公诉刑不诉〔2019〕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小区**单元**,邻水县**初级中学教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6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公安机关两次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魏伦环(另案处理)加入www.wan**.com网站上开设的**博彩平台(后更名为BC基金),开始发展下线会员。加入为会员时,需购买至少一份价值为1000美金(1美金=6.8元人民币)的澳门博彩基金,同时缴纳100美金以上的代理费成为不同级别的代理。会员每天可获投入资金的1.4%-1.8%返利,不同等级代理,可获不同层级下线会员投入资金的比例分红。从而形成以推荐人为基点,以被推荐人为下级会员的上下线关系的传销网络形式。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介绍推荐加入后通过口头宣传、电话联系等方式引诱他人加入成为澳门博彩会员,并通过平台计酬返利模式取得分红,从而获得美金筹码或者提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

2019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退赃3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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