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村**路**号**园**栋**房。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3日两次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肖某某(另案处理)系以李某某(另案处理)、晏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肖某某的部分“**贷”是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共同出资完成,2018年3月至10月,肖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还合伙进行非法“**贷”放贷,牟取利益。共查获借款合同76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手机1台、银行卡2张、劳动合同1组、记账本1本、零用贷申请表98张、借款合同及借条76组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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